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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吴霖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8 09:40:1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吴霖,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铜陵路1号碧湖云溪怡湖苑6幢A座201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皖04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吴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申请理由:罪犯吴霖以其患重度焦虑症状、抑郁症、高血压(2-3级)等为由,申请就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诊断。

公示期限及提出意见方式:本公示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日前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方式:0554-2511363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