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方继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4 09:26:4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方继明,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继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陈庄村149号,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广弘城小区一期59号楼302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皖04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方继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启动理由:判决生效后,淮南市看守所以入所前体检发现方继明肝硬化(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脾大、2型糖尿病为由要求完善医学鉴定,查明是否符合监外执行后方可决定是否收押。罪犯方继明以其患有上述疾病为由,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鉴定

公示期限及提出意见方式:本公示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7日前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方式:0554-2517021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