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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4:04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怎么收到了要我付款的判决书,我不服,我要上诉!”

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判后促调”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前法院工作人员穷尽方法都未能联系上被告,无奈选择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判决;判决结果出来后,久未接通的电话竟然打通了,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解答并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2019年初到2020年初,被告刘某多次从原告唐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唐某依约完成了34000元的供货义务,刘某在支付了部分货款15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19000元货款。唐某从2021年开始多次找刘某协商催讨货款,可刘某始终以种种理由拖延,“开完会回你”、“在凑钱了”、“哪怕卖车都会给你”,唐某年复一年的等待,直至2023年年底竟然再也联系不上刘某,寝食不安的他便来到孔店法庭寻求帮助。

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均未能联系上刘某并送达应诉材料。承办法官考虑到唐某已历经了两年多的催要,若货款一直得不到支付,其自身的权益就难以维护。在征得唐某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立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刘某送达了相关材料,并缺席审理了本案。庭后,承办法官以唐某所提交的结算单等证据为基础,悉心研判,支持了唐某诉请。

就在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法官再次尝试拨打刘某的电话,这次竟然接听了!承办法官秉着“案结事了”的态度,在与刘某和唐某确定好到庭时间后,决定来一次“判后答疑,判后促调”。

“法官,前几个月因为一些原因我无法接听电话,也没有签收材料。唐某诉请的款项实际上是我和案外人张某一起承包工程购买建材而产生。后来张某突发重疾难以履约,为了遵守契约精神,我只好单独给唐某签署了案涉结算单,可欠款不应该全部由我来承担。您看,我还和张某一起书写了条据。”

承办法官接过条据后认真审阅了条据,发现条据内容实际上是:刘某愿意替张某向唐某支付货款。

“条据上的手印和落款处的签名是您本人书写或捺印的吗?”

“是我本人书写和捺印的,在出具条据时考虑到张某经济情况确实堪忧,想为其分担压力,谁曾想这几年我生意上出了问题,导致我没能及时付款给唐某。”

得到刘某肯定回复后,承办法官手持着条据和结算单,向刘某解释:一方面,条据中其已书面同意‘张某欠唐某的货款由刘某支付’;另一方面,结算单中仅有刘某的签字,所以案涉款项得由其先偿还,之后刘某可以再找张某追偿。

随后,承办法官又向站在一旁聆听多时的唐某说道:“唐某,刘某这种替人分忧的精神是值得赞扬的,刘某现在也认可了你诉请的事实,您能否给他再宽限一定时间,在款项数额上作出些让步?”

承办法官在唐某和刘某多次沟通,双方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若刘某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仍可按判决结果要求执行。

孔店法庭在“以理服人、以法为据、以情感人”的纠纷化解道路上一直秉持着“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标”的原则,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