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583号
李畅: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207.63元及以7207.63为基数,按每日0.0138%的费率计算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至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李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6.56元;三、驳回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畅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诉讼费专户。逾期不交纳,将移送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