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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沈维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24 15:26:2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沈维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沈大郢村后郢组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皖04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沈维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启动理由:罪犯沈维成患乳腺浸润性癌,肿瘤侵犯表面皮肤。淮南市看守所建议对沈维成进行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鉴定

公示期限及提出意见方式:本公示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7月27日前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方式:0554-2517021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