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647号
赵乐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颢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乐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颢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2.4元及以376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乐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诉讼费专户。逾期不交纳,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