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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昌兵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3:04 打印 字号: | |

王昌兵:

本院受理原告姚俊成与被告王昌兵、汤方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昌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俊成货款13,390元;二、驳回原告姚俊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被告王昌兵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王昌兵在(2024)皖0402民初1491号案件中,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