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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送达(2024)皖0402民初5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6 11:59:55 打印 字号: | |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58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2024)皖04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皖04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负担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负担1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5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6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