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58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2024)皖04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皖04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负担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负担1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5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