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继: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胡春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胡春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华货款21,8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胡春继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胡春继在(2024)皖0402民初886号案件中,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46元,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