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书宁:
本院受理原告徐兴与被告方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徐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计5,091元,由原告徐兴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