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琛:
本院受理原告崔兴军与被告曹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8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崔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崔兴军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