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杰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0元,由原告马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