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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畅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7 16:41:08 打印 字号: | |

李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畅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7207.63元(其中代偿本金6906.50元、代偿利息及罚息301.13元),担保费194.6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08.96元。(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7207.63为基数,按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率,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4年03月04日)以上共计7711.22元;三、请求判令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四、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7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