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月诉被告吴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吴军军: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1675号原告刘明月诉被告吴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明月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潢材料货款1394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