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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3 17:08:42 打印 字号: | |

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松与被告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松货款950元,并以95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2023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金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滨州蔚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皖0402民初204号案件中,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