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4)皖04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665336号、第1692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三、被告李镇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承担无限责任;四、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凤台县振庆家庭农场、李镇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