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彭忠诉被告胡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忠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5000元(40000元一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6元(2024年3月6日暂时计算至2024年4月5日,一个月:利率:一年期LPR3.45%,345/12×3.5x1-106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16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2024)皖040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日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