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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宫传山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4:38 打印 字号: | |

宫传山:

本院受理原告裴德望与被告宫传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宫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裴德望劳务费1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被告宫传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宫传山在(2024)皖0402民初1053号案件中,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7元,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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