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249号
胡建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胡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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