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221号
李庚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传诉被告李庚新、衡东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衡东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传支付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首次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庚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传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首次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文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6元,原告王文传负担549元,被告衡东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28元,被告李庚新负担3589元。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