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297号
罗黎明、程明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共诉被告罗黎明、程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共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整;二、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立共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91,962.11元;2024年1月16日起的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程明珊对上述一、二判项中被告罗黎明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与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保证责任;四、被告程明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罗黎明追偿;五、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立共保全申请费1694.44元;六、驳回原告王立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3元,由原告王立共负担44元,由被告罗黎明负担4779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