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奥运、顾政:
本院受理原告解传龙与被告顾奥运、顾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4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顾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传龙车辆维修费1100元;
二、驳回原告解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顾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