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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曹淑清、陈志国、内蒙古天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9 12:39:47 打印 字号: | |


曹淑清、陈志国、内蒙古天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刚与被告曹淑清,被告陈志国,被告内蒙古天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须知、转换程序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整在本院洛河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9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3612586,1894966538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