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兴军与被告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兴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酒款848元,并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11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24)皖04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8日9时分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