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122号
肖祥柱:
本院受理原告席德胜诉被告肖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席德胜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共计13405元;由被告承担所有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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