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195号
何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宗祥诉被告何国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宗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0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