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
本院受理原告彭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彭艳与被告吴涛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