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345号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8,195元;二、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费649元;三、被告刘恒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负担1255(被告负担的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25018078711000002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