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113号
余家勤:
本院受理田家庵区金港钢模建筑机械租赁站与余家勤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4)皖0402民初1113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178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