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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17:29:3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道红诉被告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865号原告张道红诉被告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道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张道红返还家具款3083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道红支付自起诉时起至实际清偿时止以308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3.7%计算利息为121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吴军军、淮南市巧木匠家具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0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