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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倪龙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17:19:42 打印 字号: |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倪龙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倪龙军: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77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倪龙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 203584.03 元(包括本金197883.26 元、利息5326.78元和罚息373.9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741.1 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954.64元(违约金以代偿款 203584.03元为基数,自2022年0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4倍LPR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0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