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234号
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豪墩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豪墩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支付5002.10元,并支付以5002.1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祥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账号:225018078711000002002;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