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562号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陆纪春诉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纪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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