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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胡正杰送达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7:19:59 打印 字号: | |

2024)皖0402执207号

胡正杰

    本院在执行你罚金一案,现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