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继: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胡春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华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饲料款218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2民初8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24)皖040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