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707号
刘长青:
本院受理张银举与刘长青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24)皖0402民初707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8940元;2.判令被告以8940元为基数,从200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1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