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91号
胡俊:
本院受理原告宗为利、宗同兵诉被告胡俊、柴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宗为利、宗同兵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2、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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