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381号
淮南辰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辰飒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淮南辰飒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柯基咯叽》(作品登记号为鲁作登字-2021-F-00542564)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淮南辰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由被告淮南辰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