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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汪荣海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10:52:22 打印 字号: | |

汪荣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群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荣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汪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惠群城市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27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惠群城市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惠群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汪荣海负担2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