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籽卫:
本院受理原告程秀兰与你及张籽红、张籽玉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张怀喜名下的位于淮南市大通区宫集建设路橡胶新村2-1-3室(原名国庆东路淮橡新村130#201东)由原告程秀兰继承该房屋份额的62.5%,由被告张籽红、张籽卫、张籽玉各继承该房屋份额的12.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