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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6 15:55:07 打印 字号: | |

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345号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迈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8195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4742.4元,总计62937.4元,后续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恒对被告安徽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26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