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53号
曹静:
本院受理原告姚娟诉被告曹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娟诉讼请求:修车费770元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8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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