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富:
本院受理原告胡友喜与被告张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学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友喜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张学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