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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罗黎明、程明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09:59:15 打印 字号: | |

  (原告王立共诉被告罗黎明、程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罗黎明、程明珊:

本院受理(2024)皖0402民初297号原告王立共诉被告罗黎明、程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共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因该借款产生的利息94888.84元(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94888.8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担保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19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