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侠:
本院受理原告钱文玉与被告胡艳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胡艳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文玉偿还借款11000元, 并负担本案受理费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人民法庭领取(2023)皖04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2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3612586,1894966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