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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胡艳侠送达(2023)皖04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2 09:57:24 打印 字号: | |

胡艳侠:

本院受理原告钱文玉与被告胡艳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胡艳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文玉偿还借款11000元, 负担本案受理费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人民法庭领取(2023)皖04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2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3612586,1894966538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