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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史子怀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15:59:57 打印 字号: | |

史子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生与被告史子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因史子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子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生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217.57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07日,后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55,217.57元;二、驳回原告承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史子怀负担(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

联系电话:(0554)622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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