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564号
王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勇与被告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海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勇欠款14698元。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王海兵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