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魏、胡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与被告苏魏、胡丽娜、苏东升、杨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40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苏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151685.42元,合计1151735.42元,及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75%计算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胡丽娜、苏东升、杨同燕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6元,由被告苏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