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民初105号
吴怀元:
本院受理程维利与吴怀元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皖0402民初105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2024)皖0402民初105号
吴怀元:
本院受理程维利与吴怀元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皖0402民初105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