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连根: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路支行诉被告曹连根、赵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4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曹连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路支行借款本金192811.95元,借款利息5144.43元(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97956.38元。并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5%计算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赵怀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被告曹连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3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